在菲律宾注册分公司

分公司是外国公司的延伸,负责将其总部的业务活动从国外延伸到菲律宾。

它不具有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资格,其成立、存续和解散均受母公司成立或设立地法律管辖。因此,它所产生的任何负债均视为母公司总部的负债。


在菲律宾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,该公司可以从其在菲律宾的活动中获得收入,并以与其总部相同的方式开展业务。


菲律宾分公司的最低实缴资本要求为 200,000.00 美元,但如果分公司从事涉及先进技术的活动或雇用至少五十 (50) 名直接雇员,则可降至 100,000.00 美元。如果分公司将作为国内市场企业 (DME) 开展业务,并且只打算向菲律宾市场销售商品和服务,则需要将 200,000.00 美元的指定资本汇入菲律宾。


另一方面,如果它想成为一家出口导向型企业,出口商品和服务占其总销售额的 60% 或更多,则它无需缴纳 200,000.00 美元的最低实缴资本要求,只需 5,000.00 菲律宾比索即可注册。 


菲律宾分公司的注册要求

有意在菲律宾设立分公司的外国公司,只有在获得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颁发的营业执照后,才可以开展业务。为获得营业执照,外国公司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要求:

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表格编号F-103——外国公司在菲律宾设立分公司的申请;

母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认证副本,该决议授权设立分公司并指定常驻代理人接收传票和法律诉讼(可以是菲律宾居民或国内公司);在没有此类代理人或停止在菲律宾运营时,任何传票或法律诉讼可以送达给证券交易委员会,就像在公司总部向公司发出传票或法律诉讼一样;

由独立注册会计师(CPA)认证并经菲律宾领事馆/大使馆认证的母公司最新审计财务报表;

母公司章程的认证副本;

汇入汇款证明及20万美元或10万美元作为初始资本的银行存款证明;

相关政府机构的认可或批准(如适用);以及

常驻代理人接受委任(如果代理人不是申请表的签署人)。

企业税务

作为一家创收型企业,菲律宾分公司需就其本地销售缴纳 30% 的所得税和 12% 的增值税 (VAT)。此外,其为菲律宾员工提供的薪酬还需缴纳预扣税,并且可就其从增值税登记供应商处采购的商品缴纳 12% 的增值税。

分公司向母公司汇出的利润(与母公司在菲律宾的业务直接相关的利润)须缴纳 15% 的分公司利润汇出税,除非适用的税收协定规定降低该税率。根据菲律宾与荷兰、日本、德国和奥地利等某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,分公司利润汇出可享受 10% 的优惠税。但是,如果分公司位于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 (PEZA)的某个经济特区内,则免征分公司利润汇出税。


在某些条件下,总部的管理费用可能会分配给菲律宾分公司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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